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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之乡、诗词校园、诗教先进单位

关于诗教示范单位建设的意见

2022-09-13 09:39:02 | 阅读:
关于诗教示范单位建设的意见
(2022年2月23日经中华诗词学会驻会会长会议通过)
 
1995年以来,中华诗词学会积极倡导开展了诗词之乡(市、州)和诗教先进学校(单位)及中华诗词创作研究基地创建活动,有力地推进了中华诗词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深化提升诗教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中华诗词事业发展形势需要,决定将诗词之乡(市、州)和诗教先进学校(单位)创建活动及中华诗词创作研究基地建设、中华诗城认定活动统称为诗教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包括:建设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建设诗教示范学校(单位名称),建设诗词曲创作研究传承示范基地、诗教示范基地,建设中华诗城。各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以前开展的有关诗教创先活动,统一纳入中华诗词学会诗教示范单位建设范畴,不再另行组织。各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及各地诗词组织,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性和责任心,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组织领导,引领广大诗人、词家和人民群众,从实际出发,发挥本地区优势,积极建设诗教示范单位,为推进中华诗词事业,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  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建设标准 
在行政村、街道以上单位开展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可予以认定。
一、领导组织有力。建设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是当地党和政府直接领导和实施的一项文化建设事业,是党和政府行为,应领导重视,认识统一,工作到位。党委、政府领导要把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建设作为振兴地方的千秋大业来对待,亲自负责领导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纳入党、政府工作议程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规划,提供思想、组织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相应合理和可靠的保证;注重社会效益,致力于促进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
二、“六进”开展扎实。扎实推进中华诗词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旅游景区。学校有广泛系统的诗词曲教与学活动;机关有诗词曲学习创作氛围和成果;社区、企业、农村有较多的人能自觉自愿投入诗词曲创作、吟唱等项活动;旅游景区有诗词曲文化设施。诗词曲成为深受群众喜爱的经常性、不可或缺的文化生活内容。
三、组织活动经常。宣传、教育、文化旅游部门要将建设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纳入工作日程,组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刊物等传播媒体及时反映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建设信息、经验和成果。支持诗词或散曲组织建设和诗词散曲活动开展。诗词或散曲组织健全,有办公场所,有经费保障,合法按规开展活动。积极开展群众诗词曲创作活动,不断推出优秀作品,培养出当地具有较高诗词曲创作水平的优秀人才和领军人物。
四、经费保障到位。建设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作为一项长远的文化系统工程,必须有经常性的、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经费投入,不断开拓社会多元化投入的渠道,以保证诗教示范单位建设的顺利实施。这些经费用于开展诗词散曲活动、诗词散曲教育培训、补助诗词散曲作品出版、奖励诗词散曲精品创作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防止浪费或挪作它用。
五、社会效益显著。建设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要和本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相协调,要对增强当地的文化软实力、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形成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多彩的人文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持之以恒地开展诗词散曲基础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师资培训,以诗词散曲教育质量的提高促进诗词散曲活动层次的提高。对本地丰富的人文传统和诗词遗产,要切实加以保护、挖掘、整理、研究、继承,并不断发扬光大。
第二章  诗教示范学校(单位名称)建设标准 
在大、中、小学校以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诗教示范学校(单位名称)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可以认定为诗教示范学校(单位名称)。
一、具有开展诗教工作的有效机制。有建设诗教示范学校(单位名称)的整体规划、组织领导、工作管理制度和开展诗教工作三年以上较系统的资料档案。
二、具有健全的诗词组织。诗词或散曲组织机构健全,有本单位分管领导任诗词或散曲组织的实职领导,有规范的组织章程,有稳定的经费保证,有诗人群体和创作骨干队伍。
三、具有稳定的交流活动平台。本单位的诗词散曲刊物定期出版,有经常发表在内、外刊物上的诗词散曲佳作。积极参与本地和全国各地的诗词散曲学术和创作活动,有一定数量与质量的成果。有一定数量的个人或集体作品集出版。
四、具有诗词散曲创作培训制度。有熟悉诗词散曲知识的师资力量,有一定系统性、科学性的教材(含校本教材)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等。开设实用(含兴趣、选修课)形式多样的诗词散曲培训班次。
五、具有诗教工作融入单位科学发展思路的有效模式。诗教工作与单位主业相融,诗教载体多元化,受众群体化,有适量的诗词散曲物化工程。校园诗教要走进第一课堂,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能力、知识融汇一体,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诗教要切实推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有助于发展经济、提高效益,创造和谐的人文环境。
第三章  诗词曲创作研究传承示范基地、诗教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在县级单位开展诗词曲创作研究传承示范基地、诗教示范基地建设活动,具有下列条件者予以认定。
一、诗词、散曲、诗教基础深厚。在中国诗歌史上有本地知名诗人,有本地诗人创作的流传较广的名作,或者是有较大影响的诗词散曲流派代表人物。
二、有文化遗迹,堪称名胜。
三、诗词、散曲、诗教活动活跃。在创作、评论、学术研究、诗教普及等方面有成果,堪为一时一地翘楚,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诗词曲创作研究传承示范基地、诗教示范基地命名可冠以名人、名胜名。
第四章  中华诗城建设标准
在市、县级城市开展“中华诗城”建设活动,具有以下条件者,予以认定。
一、市、县政府驻地城市,且已是诗词曲示范市(区、县)。
二、有历史上有名望的诗词名人,有影响的诗词散曲作品,有别于其它地方的诗词散曲文化特色。
三、诗词散曲在当地文化建设中有成绩,对中华诗词事业有贡献。
四、承办中华诗词学会大型诗词活动,对全国诗词工作有较大影响和推动作用。
第五章  诗教示范单位星级认定
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诗教示范学校(单位),诗词曲创作研究传承示范基地、诗教示范基地,中华诗城,在审批的同时予以星级认定,并在牌匾上标明,一级标一颗星,逐级晋升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级,标五颗星。
认定标准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列内容。
初次认定一般为三星级。初次认定后有明显进步发展的,堪为本省同类单位建设标杆的,可晋升为四星级;堪为全国同类标杆者,可晋升为五星级。
原诗词之乡经“回头看”后合格者认定为三星级。
所在地的诗词组织状况,列为星级认定内容。凡在县以上民政部门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者,降一星级;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者,取消星级。
第六章  建设诗教示范单位的申报、考察、验收、审批
建设诗教示范单位,必须认真抓好申报、考察、验收、审批各环节工作的落实。
一、申报
申报建设诗词曲示范市(县、乡、村),由市或县本级政府负责起报。
申报建设诗词曲示范市(州、盟),其所属区、县级单位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位已被中华诗词学会(含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认定为诗词曲示范县(市、区、旗)。
申报建设诗词曲示范县(市、区、旗)级诗词之乡,其所辖乡、镇、街道,应有一定数量已被认定为诗词曲示范乡(镇)。
申报建设诗词曲示范乡(镇、村),由所属县级政府申报。
申报诗教示范学校(单位名称),学校应有教育部门的意见,其他单位应有本系统管理部门的意见。
申报建设诗词曲创作研究传承示范基地,诗教示范基地,由本级政府部门呈报。
各市、县将申报材料上报本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由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上报中华诗词学会。中华诗词学会将依据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的相关意见排序备案。
二、考察
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应对申报为诗教示范单位实施考察。认为在本省、市、自治区诗教示范单位建设活动中堪为典型的,签署意见向中华诗词学会推荐。
已开展诗教示范建设活动的省、市、自治区,可把验收本省、市、自治区的诗教示范单位与考察上报哪些单位结合进行,并签署上报意见。   
中华诗词学会一般不安排学会人员对开展诗教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或指导,也原则上谢绝有关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与指导的个人邀请。对暂时还不具备考察条件的省、市、自治区,中华诗词学会可独自进行考察。
三、验收
凡开展诗教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的当地政府部门,都应及时上报开展建设报告并全面展开建设工作,一年以后上报申请验收报告。中华诗词学会收到其建设报告后建档备案,一年后根据其申请验收报告安排验收。验收由中华诗词学会负责,并与有关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组成联合验收组共同实施。
验收必须听取组织实施建设活动的党委或政府领导的专门汇报,并对“党委重视,政府作为”情况做出评估。验收“六进”情况,对“群众参与,社会效果”情况进行评估。
(一)进学校:围绕小学以诵读为主、高年级可涉及诗词散曲创作,中学以鉴赏为主、兼顾诗词散曲格律学习和结社诗词散曲创作,大学以创作研究为主、围绕结社开展多样创作研究活动的总体要求,查看当地教育部门有关文件,诗教融入学校办学理念,诗教有关教案、课时、校本教材,教师讲授、创作能力及培养,学生课余活动、创作研究、校园诗化环境等情况。
(二)进机关:开展诗教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必须有本级机关部门代表接受验收。主要看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领导和部门,是否结合本级、本系统、本部门实际领导组织诗教工作,是否带头开展诗词散曲创作活动,是否带头营造氛围并积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三)进社区:应把具有社会行政组织职能的街道作为建设诗教示范活动进社区的重点,并对本街道诗教给予组织上的领导和包括财力在内的全面的支持。接受验收的社区应有诗人及诗词或散曲组织,应有诗教活动及场所,应有诗化环境。
(四)进企业:企业诗教重点在诗词散曲应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应有诗人,有组织,有活动,有诗化环境,并对所在地社会诗教、诗词散曲文化建设有所贡献。
(五)进农村:要把乡镇诗教作为重点,既作为创建单位又作为县级诗教示范单位建设的支撑点,积极加强诗词或散曲组织建设,发现培养农民诗人,扶助农民诗人家庭,推动诗词文化与民俗文化的融合与发展,加强农村诗化环境建设。
(六)进景区:发掘当地诗词散曲文化积存,将相关内容纳入当地景区建设整体布局,恰到好处地生成诗文化新的景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诗的魅力,受到诗的熏陶。
“六进”每个方面都应有代表单位接收验收。其中,中、小学都应各有代表。
一个县级单位,一般安排10个以内单位迎接验收。其中,可包括申报为诗词曲示范乡(镇、街道、村)诗教示范学校(单位名称)诗词创作研究传承、诗教示范基地的单位,也可包括只作为支撑点的单位接受验收。
各省、市、自治区诗教示范单位申请验收的文件报到中华诗词学会诗教培训部,验收由诗教培训部统一安排。验收组要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的上报意见和学会的安排要求实施验收。
中华诗词学会验收组的验收意见,须与验收单位领导交换看法,并如实向中华诗词学会驻会会长会议汇报。
四、审 批
诗教示范单位由中华诗词学会批准认定。每年认定的诗词示范市(县、乡、村)散曲示范市(县、乡、村)数量控制在40个以内,诗教示范学校(单位名)数量控制在120个以内。审批诗词曲创作研究传承基地,诗教示范基地,中华诗城,一案一议。
中华诗词学会召开会长办公会,听取所派出的验收组汇报验收情况。验收组应形成文字汇报材料和多媒体课件,提供反映被验收地区、单位情况的文字、图像及实物资料;提出本验收组的确定性意见。
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办公会经充分酝酿讨论,实行举手表决通过。到会人员有半数以上(含半数)不同意时,不予批准。
中华诗词学会向被认定批准的诗教示范单位下发通知,颁发证书、牌匾。
第七章  诗教示范单位的管理
诗教示范单位在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管理的同时,还应接受相应诗词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一、中华诗词学会认定批准的地级诗词曲示范市(区、州、盟)县(市、区、旗),每年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常以工作简报等形式反馈当地巩固、发展建设成果进展情况。
二、诗教示范单位被批准认定一年之后,上级诗词组织应对其进行一次“回头看”,着重检查在考察、审批阶段所指出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有力改进,是否建立了长效建设机制,是否不断有所提升和进步。
三、中华诗词学会不定期派员或委托所在省级诗词组织对被认定批准的诗教示范单位进行复查。对巩固、发展建设成果不力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经督促仍无改进的,由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降低星级直至取消该单位示范资格。
                                    
                             
 
                            中华诗词学会
                           2022年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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